FIBA2000规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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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球队
12.1定义
12.1.1“合格参赛“是指按竞赛组织者的规程规定,经核准有权为某队参赛。还要考虑年龄限制。
12.1.2当一名球员在比赛开始前已被登记在记录表上,并且他既没有被取消比赛资格又没有达到5次犯规,即是“有资格参赛“。
12.1.3在比赛时间内,每一位球员不是一名队员就是一名替补队员。
12.1.4随队人员可以坐在球队席区域内,只要他有一个专门的职责,如领队、医生、理疗师、统计员、译员。已发生了5次犯规的队员变成随队人员。
12.2规定
每个队应按下列要求组成:
·不超过10名合格参赛的球员。
·竞赛中一个队超过3场比赛时,不超过12名合格参赛的球员。
·一名教练员,如果球队需要可配备一名助理教练员。
·队长,应是有资格参赛的球员之一。
·最多5名有专门职责的随队人员。
第13条队员和替补队员
13.1定义
当一名球员在赛场上并有资格参赛时为队员。当一名球员不在场上参赛,或在赛场上但由于已被取消比赛资格或已发生了5次犯规没有资格参赛时为随队人员。(规则修改:原“替补队员“现修改为“随队人员“)
13.2规定
13.2.1在比赛时间内,每队应有5名队员在场上并可被替换。
13.2.2当裁判员招呼替补队员进场时他即成为队员。当裁判员招呼那名队员的替换者进场时,那名队员即成为替补队员。
13.2.3每个球队的队员服装应按下列要求配备:
·背心前后的主要颜色相同。
在比赛期间,所有队员(男性和女性)必须把他们的背心塞进他们的比赛短裤内。一体的服装是允许的。
·圆领衫(不管式样)不可以穿在背心里面,除非该队员有明确的医生书面证明。如果有这样的许可,圆领衫的颜色必须和背心的主要颜色相同。
·短裤前后的主要颜色相同,但没必要和背心的颜色相同。
·允许穿长于短裤的紧身内裤,只要和短裤的颜色相同。
13.2.4每位队�
12.1定义
12.1.1“合格参赛“是指按竞赛组织者的规程规定,经核准有权为某队参赛。还要考虑年龄限制。
12.1.2当一名球员在比赛开始前已被登记在记录表上,并且他既没有被取消比赛资格又没有达到5次犯规,即是“有资格参赛“。
12.1.3在比赛时间内,每一位球员不是一名队员就是一名替补队员。
12.1.4随队人员可以坐在球队席区域内,只要他有一个专门的职责,如领队、医生、理疗师、统计员、译员。已发生了5次犯规的队员变成随队人员。
12.2规定
每个队应按下列要求组成:
·不超过10名合格参赛的球员。
·竞赛中一个队超过3场比赛时,不超过12名合格参赛的球员。
·一名教练员,如果球队需要可配备一名助理教练员。
·队长,应是有资格参赛的球员之一。
·最多5名有专门职责的随队人员。
第13条队员和替补队员
13.1定义
当一名球员在赛场上并有资格参赛时为队员。当一名球员不在场上参赛,或在赛场上但由于已被取消比赛资格或已发生了5次犯规没有资格参赛时为随队人员。(规则修改:原“替补队员“现修改为“随队人员“)
13.2规定
13.2.1在比赛时间内,每队应有5名队员在场上并可被替换。
13.2.2当裁判员招呼替补队员进场时他即成为队员。当裁判员招呼那名队员的替换者进场时,那名队员即成为替补队员。
13.2.3每个球队的队员服装应按下列要求配备:
·背心前后的主要颜色相同。
在比赛期间,所有队员(男性和女性)必须把他们的背心塞进他们的比赛短裤内。一体的服装是允许的。
·圆领衫(不管式样)不可以穿在背心里面,除非该队员有明确的医生书面证明。如果有这样的许可,圆领衫的颜色必须和背心的主要颜色相同。
·短裤前后的主要颜色相同,但没必要和背心的颜色相同。
·允许穿长于短裤的紧身内裤,只要和短裤的颜色相同。
13.2.4每位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