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一)
p;特定多数人之计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质亦异,自应视其立法意旨及实
际情形己否达于公然之程度而定。
拙见,以公然猥亵罪的立法目的而言,不宜将老师基于学术自由在特定同学
面前作出的裸露行为视为公然(如果在学生面前的教学能视为公然猥亵,那跟性
学有关的学系都要关门大吉了);同时这还是老师业务上的正当行为〈刑法第2
2条〉,足以排除这件事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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