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一)
制力将性器官套上小

  平的阴茎时,因为达到接的状态,就会落入强制性交的规范处罚范围,从此刑

  法第十条第五项就再也没有法律漏洞可以鑽了,但是小平还是有法律『肉洞』可

  以鑽。」

  说完这个冷笑话,老师「科科」地笑个不停,不过同学都没有反应,脸上都

  是三条线,只有我味着老师的话语,憧憬着难道真的能在课堂上鑽老师的『法

  律肉洞』!看见冷笑话没有引起学生应有的反应,刚好下课时间也到了,老师坐

  在第一牌学生的课桌上,性感地默默穿上内裤、丝袜、高跟鞋,冷冷道:「谢谢

  各位同学配,现在下课!」

  注:95年7月日之前,刑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是:行为后法律有变

  更者,适用「裁判时」之法律〈若坚守刑法「不得溯及既往」的原则,应该要适

  用「行为时」之法律为是〉。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

  为人之法律。〈意即以往刑法学上所谓的「从新从轻义」。〉然而,如此却违

  背罪刑法定义中「行为刑法」─亦即以当事人行为为科刑标准的内涵,所以新

  修正刑法已改为: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但行为后之法律有

  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从旧从轻〉其实,修正前后虽然

  条文不同,法律效果却是一样的,只是修正后的法律条文才符刑法最根本的要

  求─新的条文不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溯适用。

  至于行为后之法律如果有利于行为人,为什麽要适用行为后之法律呢?要

  是因为既然会都已经不觉得这件陈年往事有可非难性了,我们罚这个行为还有

  意义吗?

  注二:这种教学方法对大家来说也许很震撼,甚至有人会问,陈湘宜老师这

  样算不算妨害风化罪章中的公然猥亵〈刑法第234条〉?根据我国法律实务界

  解释〈院字233号〉,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就算『公然』,固然

  学生们不是不特定人,是多数人;然而大法官释字45号解释理由书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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