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BA2000规则(3)


  47.1定义

  47.1.l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恶劣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是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47.l.2教练员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当:

  ·由于他自身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结果而被登记了2次技术犯规('c')时。

  ·由于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在球队席上的随队人员的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结果而被累计登记了3次技术犯规('b')或3次技术犯规的组合中,其中有一次是登记教练员自身('c')时。

  47.1.3已被取消比赛资格的教练员应由登记在记录表上的助理教练员接替。如果记录表上没有登记助理教练员,应由队长接替。

  47.2罚则

  47.2.1应给犯规者登记一次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47.2.2他应被取消比赛资格,令其去该队的休息室并在比赛期间留在那里。他也可以选择离开体育馆。

  47.2.3判给对方队罚球,以及随后在中场的球权。

  判给罚球的次数应同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一样,第46.2.2款。

  第48条行为规定

  48.1定义

  48.1.1比赛的正当行为要求双方球队的成员(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该练员和随队人员)与裁判员、记录台人员以及技术代表有完美和真诚的合作。

  48.1.2每个球队应尽最大的努力去获得胜利,但胜利的取得必须符合体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竞赛的要求。

  48.1.3任何故意的或一再的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规则的精神,应被认为是技术犯规并相应地处罚。

  48.1.4裁判员可以通过警告球队成员或甚至宽容那些明显是无意的并不直接影响比赛的、属管理性质的小的技术违纪来阻止技术犯规,除非在警告后重复出现同样的违犯。

  48.1.5如果在球成活球后发现了一起技术违犯,比赛应停止并登记一起技术犯规。如同技术犯规已发生在被登记时一样地执行罚则。在技术犯规与比赛停止之间的时间间隔内无论发生了什么应有效。

  48.2规定

  比赛中可能发生与体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竞赛相违背的暴力行为。裁判员应立即制止,如有必要,通过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员来制止。

  48.2.1无论何时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和随队人员之间发生了暴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