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BA2000规则(2)
�地方除外。

  例外:第26.5,41.3,57.4.6和57.5.4条款。

  第33条队员出界和球出界33.1定义

  33.1.1当队员身体的任何部分接触界线上、界线上方或界线外的除队员以外的地面或任何物体时,即是队员出界。

  33.1.2当球触及了下列物体即是球出界:·在界外的队员或任何其他人员。

  ·界线上、界线上方或界线外的地面或任何物体。

  ·篮板支撑架、篮板背面或篮板上方和/或篮板后面的任何物体。

  33.2规定

  33.2.1在球出界、甚至球触及了除队员以外的其它物体而出界之前,最后触及球或被球触及的队员是使球出界的队员。

  33.2.2如果球出界是由于触及了界线上或界线外的队员或被他所触及,是该队员使球出界。

  第34条运球

  34.1定义

  34.1.1当在球场上已获得控制活球的队员将球掷、拍、滚或运在地面上,并在球触及另一队员之前再次触及球为运球开始。

  当队员双手同时触及球或允许球在一手或双手中停留时即运球结束。在运球的时候球可被掷向空中,只要队员用手再次触及球之前接触地面。当球不与队员的手接触时,队员可行进的步数不受限制。

  34.1.2队员偶然地失掉球,随后在场上恢复控制活球,被认为是漏接球。

  34.1.3下列情况不是运球:

  ·连续的投篮。

  ·一次运球的开始或结束时漏接球。

  ·从其他队员的附近用拍击球来试图获得控制球。

  ·拍击其他队员控制的球。

  ·拦截传球并得到该球。

  ·只要不发生带球走违例,将球在两手之间抛接并在球触及地面前允许在手中停留。

  34.2规定

  在队员第一次运球结束后不得再次运球,除非他在球场上已失去了对活球的控制以后,由于:

  ·投篮。

  ·被对方队员触及。

  ·传球或漏接,然后触及了另一队员或被另一队员触及。

  第35条带球走35.1定义

  35.1.1当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