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34
肉,直入她温暖的深处。

  「我有说你可以跟我性交吗!」

  老师突然转头,恶狠狠地瞪了我一眼。

  靠北,我看明明就是她动把我小鸡鸡塞进她小穴的,怎么现在突然抓狂。

  「你知道邵燕玲吗?」

  咦?怎么突然问起这个人,我知道啊,之前被马英九总统提名大法官,却因

  为某个争议案件被抨击,最后不了了之的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长啊。

  「她曾经将一件性侵三岁女童的案件,以不违反女童意愿为由,将案件发

  更审。因为<b>刑法</font></b>222条第二款的加重强制性交罪规定对4岁以下男女犯之者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227条第一项则规定对于未满4岁之男女为『

  意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她要确定加害人有没有违反女童意愿。

  事实上我认为她着重的点没有错,因为<b>刑法</font></b>拟制未满4岁以下男女对于性

  自的观念模糊,所以即使意性交也要求处重刑,也就是俗称的準强姦罪。

  你想想,意性交还判那么重,是不是已经恶化行为人地位了,当然如果是

  强制的就更重。

  所以,既然我们已经拟制4岁以下男女的性自权需要保护,那对于他是

  不是强制性交本来就该更严格检视。

  可惜当初以人废言,这个案件被沦为政治操作。

  」

  喔喔,所以简单说,除了刑度上的差别─当初那家伙即使没有违背女童意愿

  ,也本来就会被求处重刑了;更是在于适用222条或227条的差别─违反意

  愿会罚得更重!所以其实邵燕玲在这个案件的意见,符刑法严格审查的精神,

  其实并不是那么接近俗称恐龙法官的判决。

  「所以我也不算强制性交或趁机性交啰。」

  看着老师「夭鬼假细礼」(台语:饿鬼假客气)的抗辩,腰肢还不断扭动的

  傲娇神态,我也很配地丢出这一句。

  「哼,你还是算犯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