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五九章 九七刑法
  刑法是国家依法治国长治久安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是打击刑事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

  天朝成立到一九七九年之前没有《刑法》,七九年制定的《刑法》是天朝成立后第三十个年头的产物(简称79刑法),79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多年来一直无法可依的状态,是天朝法制建设起步的标志。

  七九刑法颁布十八年(实际执行十七年)以来,天朝社会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生活的变化,影响到许多犯罪现象的变化。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七九刑法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具体来说:一是这部刑法制订时对有些犯罪行为研究得不够,规定的不具体,不便执行,如渎职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等“口袋罪”的笼统规定;二是有些犯罪已经不复存在,如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罪,随计划经济体制的改变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三是79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在立法当时并不突出和严重,而现在变得突出严重了,如走私罪,拐卖人口罪,毒品犯罪,淫秽物品犯罪,卖淫嫖娼犯罪等;四是79刑法没有规定,当时也不可能规定的新的严重的危害社会行为大量出现,特别是国家经济体制根本变革,有产品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产生的许多经济犯罪,如金融犯罪,证券犯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等;还有严重危害社会的黑社会犯罪,恐怖活动的犯罪,计算机犯罪等等……。为此天朝经过长时间的努力,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完成了对79刑法的修订,当日颁布(简称97刑法),并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正式执行。

  97刑法的诞生,是天朝法制建设的重大发展,标志着天朝刑事法律正向着渐趋完备的方向努力和前进。

  79刑法与97刑法除整体结构发生了变化外,关键是主要内容发生了很多变化,比如总则方面:增加了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为:罪行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其中罪行法定原则的入法,废除了79刑法中的类推规定,虽然79刑法执行以来很少使用类推,但废除后法律更严谨了,同时让人们进一步明确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再有刑法适用范围、正当防卫制度、刑种内容、刑罚具体运用等都有了变化。又如分则方面:把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修改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扩展了79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独立规定了贪污贿赂罪等等,并对渎职罪详细、具体地规范了各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等犯罪行为,同时相应提高了法定刑,这既体现了国家对公职人员犯罪严厉惩治的精神,也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司法实践。

  九七刑法还专门规定了单位犯罪,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并规定了处罚原则。这在七九刑法中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