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章 翻唱授权
�比如主题曲、背景音乐等等。

  而词曲版权,仅仅只能授予“表演权”,也就是允许别人唱这首歌。

  如果一个人想要翻唱某一首歌,那么就需要取得版权方的授权。

  ——前提是作为商业用途。至于歌迷私底下唱着玩,当然不需要取得授权。

  这方面的法律规定非常复杂。

  简而言之,词曲版权或者歌曲版权,获得任意一方的授权都可以唱,但如果有可能,最好还是得到词曲版权的授权,除非你打算直接使用原版的伴奏录音,而不是重新做一份。

  (注:这里说的是北美。如果按照国内的规定,必须是词曲版权授权才行。)

  仅仅只是翻唱,没有必要拒绝。

  以对方的水准,也绝对不会毁了这首歌,从而带来什么奇怪的负面影响。

  而且,北美的版权法尽管很完善,也一直喊着注重版权保护的口号,但事实上,有关翻唱的版权争议从来没少过,未授权的翻唱也不是一次两次了,闹到法庭上的,每年都有那么几起。

  从这一点上,布拉德利-爱德华做得很“讲规矩”,也赢得了罗杰的好感。

  考虑了片刻,罗杰点点头,说道:“我原则上同意,但具体的细节你得和我的经纪人谈。”

  想了一下,罗杰补充道:“词曲版权是乐队共有,所以和你谈的可能会是三个经纪人。”

  “那就谢谢你了。”

  布拉德利-爱德华伸出手,说道:“我很快就会让人和你们的经纪人接触。”

  “你喜欢这首歌,是我的荣幸。”

  罗杰伸手和对方握了一下,说道:“希望这是一次愉快的合作。”

  “希望如此。”

  布拉德利-爱德华达到了目的,很快就提出告辞:“那么我就不打扰你了,好好享受派对。”

  对方离开后,罗杰分别给西奥多、安妮以及理查森发去短信,说明了这件事。

  虽然翻唱授权收不了多少钱,但是毕竟是乐队共同的财产,知会一声,还是十分有必要的。

  这件事也给罗杰提了个醒,乐队的工作室,目前的运作方式非常的不合理,迫切需要改变。

  单单一个最多几千或者一万多美元收入的翻唱授权,就得出动三个人的经纪人,这也太麻烦了点。

  不过具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