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宋》兵制改革征求意见稿
>   地方军队谓厢军,小郡不得超过千人,大郡不得超过三千人,边郡军州不得超过一万五千人(可由特旨增加)。总数在二十万左右。亦由义务征召,四年制兵役,服役间免全户一切役、税(同禁军),不得在本乡服役。平时维护治安,镇压反叛,参预地方工程建设。退役后三年内一切役、税减半。

  巡检部队,小县不过三十人,大县不过百人。志愿加入,六十岁退役,在役期间有薪酬,无任何特权,皆在本乡服役。(即衙役等)

  工程兵部队,由原禁军、厢军裁减组成,修路、工程、建造等等事谊。(凡退役者,三年内免一切役、税,七年内役、税减半)

  屯田军,由原禁军、厢军裁减组成,赴湖广、西北屯田,三年内国家照发俸禄,十年内免征役、税。允许自由开发,设屯田军使、副管理(文官)。朝廷不发粮饷。

  除冗兵之策:

  一、禁军中凡年过六十者,愿返乡者自便,遣银三十贯,无亲属者强制转入屯田军。

  二、禁军中年四十五至六十者,听自便,转入工程军或屯田军,愿退役者,五年内役、税减半。

  三、禁军中年四十五以下者,每岁考核,名次在最后百分之十者,转入工程兵或屯田军

  四、禁军中级军官亦得考核如上

  五、去黥配

  六、西北暂不实行

  七、厢军按年裁减,旧厢军全部转为工程兵或屯田军

  ……

  练兵之法:未定。

  军制:

  禁军:共三十万,其中马军三万,步军二十三万,水军二万,侍卫亲军马军八千,侍卫亲军步军一万二。

  步军每三千人为一卫,长官为指挥卫一名、副指挥卫一名、行军卫参谋若干名;每一万人为一司,长官称指挥使、副指挥使,行军司参谋。全国共二十三司指挥使,有事时统兵官称都指挥使、经略使,不常设,有事则设,无事则省。

  士兵一般六年退役,使军官不能私恩。军官亲卫队不得超过六百人,亦按常例六年退役。又每司、卫皆有一百军法队,长官为监军使,监军使不得参预指挥、训练,亦当遵军训,一般并不作战,按资升迁。军中处斩行军参谋以上军官,将领不得擅行,须交监军使押送回京送军法处审问定罪。监军使记录战争情况,如实上报,可处斩临阵脱逃、叛乱等人。监军使监阵脱逃,第一副监军使、主将皆可立斩以闻,每监军使设三副使,三副使与监军使并不相统属,各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