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三十二章 辩驳
��继续辩驳,“名誉侵权的前提是行为人故意陈述他人的事实,以达到贬损受害人的名誉和尊严,降低社会对受害人的评价的目的。从原告方刚才的陈述中可以看出,这整件事是原告自己挑起的,在跟粉丝的冲突中,原告多次发表过激言论,无差别攻击他人,在其他网友的评论中多次出现对原告疯子的评价——也就是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是原告自己过激言论造成的,而不是被告造成的。”